王沾云,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人,1971年12月生,男,布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贵州省黔西南州作家协会会员。工作之余热爱写作,至今已在各级媒体发表各类作品130多万字。 写作范围: 1、人间真情类纪实稿件; 2、爱情婚姻家庭故事; 3、弱势群体的典型纪实; 4、生活类散文随笔; 5、探讨性理论文章; 6、工作调研报告; 7、先进典型材料。 联系方式: 邮箱:wzhy1210@163.com gzwzhy1210@sina.com 电话:0859 - -3520298 手机:13308591210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体现组织部门的先进性
党的群众路线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创造性运用
难 忘 双 江 茶 油 香
真爱在月圆时破碎
祭 父 文
《顶效经济开发区关于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顶效经济开发区关于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优惠政策》实 施 细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顶效经济开发区关于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人才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人才的引进和管理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单位是:区内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我区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所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研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引进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写出报告,说明引进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2、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对申请和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发给《顶效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审批表》。
3、本人或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审批表》,并附引进对象学历(无高等教育学历但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提供相应的特殊专业技能证书)、学位、职称、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材料。
4、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研究提出意见,连同《顶效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审批表》报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5、经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区工委组织人事部鉴证。签订服务合同后,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所引进的人才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本人及原单位同意调动的,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本人愿意而原单位不同意或因引进我区而辞职及被原单位辞退的,由区工委组织人事部重新建立人事档案,承认原有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第五条 企业单位引进人才按下列要求进行:
1、区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引进人才实行备案制。
2、用人单位写出引进人才的情况报告及考核意见,填写《顶
效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审批表》,并将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学位、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材料报送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3、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区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4、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与区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与应聘人员协商决定。聘用合同的签订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有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5、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规定,或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5、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第八条 对我区引进和现有的享受人才津贴的高级人才和拔尖人才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发放人才津贴的主要依据。考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工作由顶效经济开发区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结果报经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核准。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等、较差三个等次。经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核准,获优良等次的,继续享受高级人才津贴;获中等等次的,减半发放高级人才津贴;获较差等次的,不再享受人才津贴。被取消享受高级人才津贴的,从第二个考核年度起,在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基础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后,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核准,可以重新享受高级人才津贴。
(二)高级人才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写出两年来的个人工作总结,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载明两年来取得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奖励和科研成果。
2、考核评审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评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察、测评和评审,根据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区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3、区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4、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然后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后报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5、高级人才对本人业绩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考核评审小组申请复议;考核评审小组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如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诉。
6、业绩考核工作结束,经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后,将《顶效经济开发区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
第九条 科技人才对科技项目实行承包、科技协作时,按技术经济合同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然后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进行实施。
第三章 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十条 凡符合《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被我区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凭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出具的《顶效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到用人单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手续;
2、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子女义务教育优惠手续;
4、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到组织部门、共青团组织办理自己和家人的党团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安家费的发放,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由所引进的人才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本人身份证,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高级人才安家费发放审批表》,经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交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2、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在银行为人才开设专户,一次性将人才应得的安家费打入专户之中。
3、人才对已打入的安家费,按下列比例领取:签订服务合同后工作满一年的,可领取安家费总数的10%;工作满二年的,可领取安家费总数的40%;工作满三年的,可领取安家费总数的60%;工作满四年的,可领取安家费总数的80%;工作满五年的,可领取安家费总数的100%。
4、人才领取安家费时,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人才本人持申请书到银行按程序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需要科研启动经费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发放:
1、科研人员向单位写出需要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并提交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的项目可研性报告。
2、用人单位决策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策结果用会议纪要形式报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3、科研项目研制成功后,用人单位须写出专题书面材料报区人才办。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引进和在职培养高级人才后,持该人才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与人才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奖金发放审批表》,经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按财经管理规定领取相应的奖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对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人才进行奖励时,由用人单位决策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然后对拟奖励人员情况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奖励人员的主要绩效和贡献;奖励的政策依据;拟奖励的金额等;召开单位职工大会对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表彰。表彰的具体情况要写成专题书面材料报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对人才激励政策的兑现
第十五条 凡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按下列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1、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高级人才或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享受“人才津贴”审批表》,经用人单位和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2、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提交《顶效经济开发区高级人才或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享受“人才津贴”审批表》时,还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证书、获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重大贡献奖励的相关凭证、相关论著和论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份。
3、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查合格后,用文件形式将符合享受人才津贴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部门。
4、享受人才津贴的人员每月20日前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签名领取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凡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优秀人才奖金发放审批表》,并在表后附所受表彰或所获奖励的证书、文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按规定给受奖励的人员发放相应的奖金。
第十七条 凡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由本人持身份证、人事部门下发的同意辞职文件、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事业单位辞职人才“创业经费”发放审批表》。
2、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查合格后,对拟领取创业经费的人员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按财经管理规定给该人才发放相应的创业经费。
第十八条 凡符合《人才优惠政策》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其中,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须持读书期间的学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填写《顶效经济开发区人才“学历提升”奖金发放审批表》。经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审核研究同意后,按财经管理规定给受奖人才发放应得奖金。
第五章 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为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区财政要将《人才优惠政策》中涉及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和培养使用人才所需资金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用于人才开发工作中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条 人才开发资金主要运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高级人才的安家费补贴;
2、支付高级人才的“人才津贴”;
3、支付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奖金;
4、支付事业单位辞职人才“创业经费”;
5、支付优秀人才的受到上级表彰或奖励后的奖金;
6、支付开发区人才进行“学历提升”的奖金;
7、支付开展人才培训的相关经费;
8、支付进行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激励等工作时的
工作经费;
9、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开发资金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与监督:
1、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开设专户,区工委组织人
事部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并对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进行考核和监督。凡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可视情节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拔资金的全部款项。
2、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3、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每年年底向区工委管委报告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条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顶效经济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关于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优惠政策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关于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优 惠 政 策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努力实现顶效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泛指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我区“三个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的人。主要指我区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所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研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是人才引进主体。鼓励各类人才到顶效经济开发区创业,优惠政策重点向企事业单位倾斜。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第四条 引进人才,要以项目带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引进一名人才,带来一个项目,解决一项技术难题,搞活一家企业,带动一方经济。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由引进单位呈报,区人事部门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引进人才,可以采用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管理技能与非专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份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条件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比例结构的限制。
第九条 凡具有普通高校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区外人员来我区,不管是否就业,都可在区内办理落户手续。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户籍关系,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我区城镇落户,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时,对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一切费用。对未转人事关系和户籍关系来我区工作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子女的义务教育,凭人事部门证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区学校安排就读。
第十条 凡引进人才调动有困难,经区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采取辞职、离职的方式来我区工作,由区人事部门负责为其调档或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自主辞职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区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录用手续,恢复其工作关系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对短期应聘来我区工作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不变,来去自由”的政策。用人单位与应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除享受本区同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外,还可实行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协议工资,使用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凡到我区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对博士研究生、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且项目实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对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安家费补贴由用人单位与区财政各承担50%。已在我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来我区开发和研制高新技术产品并跟用人单位签订有相关合作协议的各类高级人才,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用人单位除提供试验场所、设备外,还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为:国家级专家10万元,省级专家、博导8万元,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引进高级人才,聘用一名签有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对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聘用一名签有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研究生,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所带高新技术,经应用后取得较好收益的,由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按投产3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10%对贡献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如果该技术受到政府奖励,企业将从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中拿出30%对贡献人进行奖励 。
第十六条 引进的科技人才在我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成果转让人与所在单位协商,可按以下办法给予提成和奖励: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单位将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2、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将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内从实施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3、采取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给予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4、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将占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为我区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税后每年为单位实现工业项目利润在50万元至200万元、农业项目利润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额度的奖励。
2、税后每年为单位实现工业项目利润在200万元至400万元、农业项目利润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2%额度的奖励。
3、税后每年为单位实现工业项目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5%额度的奖励。
第四章 对人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引进人员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区人事部门鉴证。引进的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学历提高,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进行法律公证。
第十九条 凡经我区正式调动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在跟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 鼓励所引进的科技人才对科技项目实行科技承包、科技咨询或科技协作。按市场经济的机制,以技术经济合同确定科技人员的责、权、利,实行效益和利益挂钩。对承包人在承包期满完成承包任务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按合同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以外,还应给予奖励;对承包期满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在经济上或其它方面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快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人才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健全党政机关干部退出和淘汰机制,畅通干部上下渠道。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以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变人才单位、部门所有为开发区共有;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与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和竞争上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允许事业单位将岗位补贴和活津贴进行重新再分配。
第二十二条 对各类高级人才,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要建立信息库,形成完整的人才信息网络。按学科和专业分类并实行人才测评、人才考核等制度,对进入人才库的人才进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对无所成就和建树的高级人才,取消其所享受的各种津贴和补助等优惠待遇。
第五章 对人才的激励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区工作并跟用人单位签订有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各类高级人才,凡获得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可按学历或职称享受相应的人才津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生学位并在岗受聘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人才津贴8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生学位并在岗受聘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人才津贴500元。对不具备以上学历或职称要求但成绩突出的人才,获省委省政府重大贡献奖励的或被选拔为省管专家的按正高职称享受人才津贴,获州委州政府重大贡献奖励的按副高职称享受人才津贴,属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的每月补贴200元,属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的每月补贴2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在区内工作的各类人才,对其研究的科研成果或创作的各类作品,在国家级奖项评选中获奖的,给予三倍额度的资金奖励;在省级奖项评选中获奖的,给予双倍额度的资金奖励;在州级奖项评选中获奖的,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区内工作的各类人才,凡获得国家表彰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凡获得省委省政府(含同级人大与政协)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凡获得州委州政府(含同级人大与政协)或省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已在开发区服务满5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辞职在区内从事经济开发,一次性补助5万元创业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为各类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已参保的引进人才,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未参保的各类人才,须按社会保险政策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六章 对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谁用人,谁培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各系统、行业、规模型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组织各类人才在职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提升。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组织和单位选派参加的各种培训,由选派单位给予参加培训人员报销相关的培训费、学习资料费、食宿费和外出培训时的往返差旅费。
第三十条 对积极参加学历提升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通过在职学习取得本科及以上毕业证的,给予报销50%的学费;对取得本科及以上文凭并获学位的,给予报销100%的学费。
第三十一条 对积极参加学历提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职工,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硕士及以上毕业证后继续在顶效工作两年以上的,经人事部门鉴证认可后,对获硕士学位文凭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博士学位文凭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区人事部门鉴证后,每培养1名博士生,资助企业10000元;培养1名硕士生,资助企业5000元。
第三十三条 每年有针对性地邀请一批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或专家学者到开发区开设专题讲座;有重点地选送部分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到高等院校培训或到发达地区、知名规模企业参观学习。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档案和信息库。通过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办学、聘请专家或组织外出培训学习等手段,全面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五条 重视对本地人才的使用,对顶效户籍的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含具有此学历但户籍不在顶效的区内干部职工子女),要妥善安排就业,把他们培养成开发区永远不走的人才。区内企业用工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本地人才。
第三十六条 加大对人才引进、培养开发的投入力度。区财政要将本规定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和培养使用人才所需资金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用于人才开发工作中的各项开支。各有关部门也要筹集专项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企业要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顶效经济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九月十二日